国务院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清查摸底工作的通知
国农普办字〔202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要求,2026年9—11月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清查摸底工作。为确保清查摸底工作高质量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清查摸底是农业普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通过收集相关信息和实地访问,确定普查登记对象,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表按类登记,其工作质量直接决定入户登记数据质量。
二、对象范围
清查摸底的对象包括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户清查摸底的范围包括:户籍在本普查区;居住在本普查区;本普查区有住房或农业设施;本普查区有确权(承包)的土地;本普查区有农业生产经营。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清查摸底的范围包括:注册地在本普查区;办公地在本普查区;本普查区有农业用房或农业设施;本普查区有确权(承包)的土地;本普查区有农业生产经营。
三、清查方式
农业普查机构组织人员使用手持移动终端,对所辖普查区域内符合清查范围的农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清查,按照“有户(单位)就查”和“有地(设施)就查”相结合的办法,分类填报清查摸底表。
四、清查内容
农户清查摸底主要内容包括:户主姓名、户主公民身份号码、农户所在地详细地址、是否本村常住户、本户在本村的户籍人数、住户成员人数、是否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等。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清查摸底主要内容包括:单位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归属法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归属法人单位详细名称、成立时间、运营状态、是否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是否主营农业、行业类别及代码、单位办公地是否在本村、单位注册地详细地址、机构类型、登记注册统计类别、企业控股情况等。
五、时间安排
2026年9月15日前完成部门数据导入及合并;11月30日前完成省级清查摸底数据采集及审核验收工作,其中,因气候等原因申请提前登记的部分地区,于10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的清查摸底数据采集及审核验收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凝聚部门合力。发挥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作用,在部门行政资料共享、普查组织实施、普查宣传动员等方面,加强沟通协作,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联动协作的工作合力。
(二)夯实数据质量。坚持依法普查,严格按照《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及清查摸底工作细则要求,逐户(单位)开展清查,填报清查摸底表。实行随报随审,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切实把好数据质量关口,确保清查数据真实可靠。
(三)强化宣传动员。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清查摸底工作的意义、内容和要求,引导广大清查对象积极支持配合清查摸底工作,营造良好普查氛围。
(四)严守保密纪律。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对在清查摸底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五)加强调度指导。各级农普办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动态跟踪任务完成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答。对进度偏慢、问题较多的地区,要加强针对性指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高质量完成清查摸底各项工作任务。
国务院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