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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宜都全面推行临街门店(住户)生活垃圾定时收运
发布日期:2023-08-01 来源:宜都城管 编辑:宜都融媒体

关于全面推行临街门店(住户)生活垃圾定时收运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公共空间利用率,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质效,自2023年8月1日起,市城管执法局对城区范围内临街分类果皮箱设置进行调整,城区各主次干道临街门店(住户)产生的生活垃圾实行定时收运。为做好此项工作,现通告如下:

1.定时收运时间段:上午7:30至11:00,下午15:00至17:30,夜间18:30至20:00,此时间段内,各临街门店(住户)请将生活垃圾投放至垃圾清运车车厢内。

2.运行流程:规定投放时间内,清运单位安排专人进行收运服务,非投放时间段,严格执行“垃圾不落地”规范管理,严禁将生活垃圾随意投放至道路沿线、绿化带、树坑(池)或临街分类果皮箱周边。

3.执法监督:根据市民及一线工作人员监督举报及城市监控画面反映的实际情况,城管执法人员对查证属实的乱丢、乱堆、乱放、乱倒生活垃圾、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厨余垃圾等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进行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运行,请广大市民朋友严格按照通告内容执行,监督投诉电话0717-4908618

附:建成区主次干道临街门店定时收运信息表

宜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3年8月1日

普法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餐饮经营服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

第二十二条 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其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三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条 在公共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随处便溺;

(二)乱丢烟头、纸屑、塑料袋、废弃口罩等废弃物;

(三)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等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四)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设备上刻画、涂写、张贴;

(五)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箱体、树木等处乱牵乱挂、晾晒衣物或者悬挂横幅、条幅;

(六)机动车车辆污损、车身不洁、带泥上路、抛洒滴漏;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占道经营。

第二十二条 在生态环境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二)攀折花木,践踏公共绿地,损坏草坪、树木;

(三)在设限的公共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

(四)随意倾倒垃圾,不按照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五)在露天场地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等水域和林地、草地、湿地等区域排放排泄物、废弃物以及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随地吐痰、随处便溺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责编:刘娟 审核:党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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