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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学习《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这些行为禁止
发布日期:2022-07-26 编辑:宜都融媒体

文明行为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宜昌市出台实施的《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公共卫生、公共场所秩序、生态环境、旅游文明和网络文明、交通安全秩序、社区文明等六大方面的36项不文明行为进行了一一列举,并明确了违反有关行为规范的法律责任,使不文明行为的查处变得有法可依。以下五类行为明令禁止。

一、 禁止随地吐痰、随处便溺

根据《宜昌市文明促进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随地吐痰、随处便溺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禁止吸烟

根据《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等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予以劝阻;拒不改正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禁止乱涂乱画

根据《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设备上刻画、涂写、张贴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止遛狗不牵绳

根据《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遛犬不牵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在物业区域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公共区域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犬便不清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禁止乱堆乱放

根据《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公共区域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或者疏散通道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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