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认有效后,分别报该级人大或者常委会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并经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后,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公布正式当选代表名单。为了提高选举工作的透明度,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即在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认选举结果有效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前,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还要在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范围内向社会公布选出的代表名单。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是直接选举产生,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