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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知识小课堂(第⑪期)
发布日期:2026-08-18 来源:宜都市人大常委会 编辑:宜都融媒体

Part.14

关于代表候选人的资格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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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由此可以认定,在我国取得人大代表资格的基本法律条件是:(1)为中国公民;(2)年满十八周岁;(3)非精神病患者;(4)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当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2)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3)品行端正、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表现良好,具有较好的社会形象和群众基础。(4)能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有较强履职能力、履职意愿和良好社会形象,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广泛性,能够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民意,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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