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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3
怎样处理对选民名单的不同意见?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以免影响有关人员正常行使选举权利或者申诉人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诉人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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