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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出台劳动模范管理服务新政
发布日期:2022-04-26 来源:宜都融媒 编辑:宜都融媒体

宜都融媒讯(通讯员 康爽)宜都市劳动模范每五年评选一次,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表彰。近日,宜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宜都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对市劳动模范评选的范围、条件、程序以及劳模管理、待遇、荣誉称号的取消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与原《办法》相比,此次出台的新政主要有三大不同:一是表彰层次更高。表彰主体由“市人民政府”修改为“市委、市政府”,充分彰显党委政府对劳模和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尊重;二是表彰周期与上级契合。由“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市劳动模范”修改为“每五年组织评选表彰一次劳动模范”,与全国、省、市级劳动模范表彰的时间一致;三是政策力度更大。依法规范了劳动模范相关待遇,明确了劳动模范享有困难补助、健康体检、疗休养、优先落实保障性住房、医疗就诊优先等政策。对因企业破产、停产而失业的市劳动模范,优先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等服务,优先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同时,《办法》还明确,市劳动模范在下列人选中评选产生:企业职工(含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在本市境内投资企业中的内地职工,本市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农民(含进城务工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县处级以下公务员;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对命名表彰的市劳动模范,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宜都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发放一次性奖金。

《办法》要求,各乡镇(街道)、宜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松宜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充分发挥劳模的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要推荐、选送劳模参加各种形式教育培训,选送在生产一线、技术岗位工作且具备相关条件的市劳动模范参加党校培训或接受高等教育。

作为《办法》的支撑和保障,宜都市财政局、宜都市总工会还联合印发了《宜都市劳动模范待遇执行办法》。该《执行办法》为宜都市首次出台,对市劳动模范享受的待遇、标准、经费列支渠道等进行了明确统一,确定了市劳动模范享有“五有”待遇,即表彰奖励有政策、生活困难有补贴、疗养休养有安排、健康体检有保障、走访慰问有温度。

劳模管理服务新政的出台,为做好新时期劳模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真正实现劳动模范“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得待遇、社会上有地位、创新上有平台、发展上受重用”。

(责编:刘娟 审核:党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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