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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延期办理产权证 按约支付违约金
http://www.hbyidu.com  发布时间:2007年6月14日 14: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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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延期办理产权证 按约支付违约金

    【案件模拟】2003年1月,原告与被告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原告购买被告发开的其开发的房屋一套,同时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办理产权证书,若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三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被告于2003年9月30日向原告交付了房屋,交付房屋时原告已依约给被告支付了购房款。2004年11月,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了原告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原告于2005年2月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迟延履行义务,导致其超过规定的期限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请求判令由被告给其支付违约金。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原告支付违约金。

    【律师点评】李军律师认为,原告与被告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却未按约于交付房屋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导致原告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权属证,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当前,房地产价格不断攀升,开发商在订立合同后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发生违约行为如延期交付产权证书等,消费者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与开发商协商,理直气壮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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