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不是医疗事故 并非不予赔偿
【案件模拟】患者因病住院,4天后死亡。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都认为,医院在诊疗中虽然存在缺陷,但“不构成医疗事故”。双方为此对簿公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患者的老伴又要求对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是否有过失进行鉴定,结论是患者死于心脏性猝死,医院对患者按心肌梗塞误诊,没有对症护理和治疗,对不能防止患者心脏性猝死负有一定的责任。由此,法院在查实各种损失的基础上,判决医院一次性赔偿患者老伴。
【律师点评】李军律师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机构把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报告当成了医疗纠纷胜负的法宝。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中表示,《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条规定并没有免除其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在这起案件中,患者的死亡虽然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院在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确实存在过失,有不妥之处,对不能防止患者心脏性猝死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医院应当适当赔偿部分经济损失。李军律师认为,在医疗纠纷的审判中,法律非常注重医患之间的诉讼平等地位,全力维护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弱势方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和本案判决就充分体现保护弱者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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