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互换耕地起纠纷 法院认定受益权
【案件模拟】被告陈某于1990年联产承包时承包土地。1993年原告闫某与被告陈某为耕种方便,经口头协商,原告以位于本村南坡土地0.15亩及北洼土地0.15亩与被告陈某位于村阳坡土地0.3亩互换。2005年因某度假村占用土地,被告村委会将阳坡土地(其中包括原告换得被告陈某土地)出租。2005年12月份发放占地补偿费时,被告村委会按1990年的分地册将原告耕种的上述0.3亩土地的补偿费支付给被告陈某引发纠纷。法院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分别退还原告闫某土地补偿费18000元。
【律师点评】李军律师认为,互换是一种交易合同,互换后互换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予支持。据此,原告互换后取得的土地被占用后的土地补偿费应当由原告享有。被告村委会,依据1990年的分地名册将占地补偿费发给,因村委不知情,故无过错,原告要求其给付占地补偿费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陈某、陈某某支取占地补偿费不当,应及时返还原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