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强化行政审批管理,规范审批事项办理程序,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宜都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审批办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指的审批办件管理,是指在将审批办件划分为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补办件、退回件和上报件的基础上对审批进程和办结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行政审批办件的准则为:审批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必须予以受理;即办件一般当场予以办理,承诺件在承诺时间内办结;申请材料不齐或都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进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一律在中心受理、取件,杜绝两头受理。
第四条 即办件的管理
(一)即办件的认定
程序比较简便,申报材料齐全,按规定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审批事项,均属即办件。
(二)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2、各窗口实行即办件报表制度,对办结的即办件要同步输入电脑。
第五条 退回件的管理
(一)退回件的认定
1、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申报材料中的主要材料缺少的;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3、申报件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二)退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向服务对象作出退回决定的书面说明;事项内容较为复杂,经过审核或踏勘认定为不具备批准条件的,作为退回件处理,但应及时告知服务对象,处理时间达到该事项承诺时限的不能退件。
2、各窗口实行退回登记制度,退回件要同步输入电脑,并打印《宜都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退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
3、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申请复核,由中心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第六条 补办件的管理
(一)补办件的认定
1、服务对象的申请材料主体完整,少数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
2、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非主体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的。
(二)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收件时须同步输入电脑,打印《宜都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当场交服务对象;《补办件通知书》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内容,并约定时间补齐申报材料;服务对象材料补齐后,是即办件的,一般应当场办结,是承诺件或联办件的,则按承诺件或联办件的规定处理;补办件的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2、在办理过程中出现的补办件,补办的内容比较简单,不影响承诺时限的,承办者可直接通知服务对象补正。影响承诺时限的,窗口工作人员应打印2份《补办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整改的内容和意见、限定整改的时间,一份交服务对象,一份报市行政服务中心。送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补办件通知书》,必须由办理该审批事项的经办人签字。市行政服务中心收到窗口送达的《补办件通知书》后,把承诺件转为补办件。
补办件的服务对象一般应在约定时间内提供补正的材料或整改完毕,对无故拖延补正时间的,经市行政服务中心同意后,可作为退件处理。
补办件的服务对象根据《补办件通知书》的要求,达到补办要求的,凭补齐的有关材料再向“中心”窗口申请办理,“中心”窗口在收到服务对象申请补办时,要及时启动审批程序,同步输入电脑,并打印《承诺通知书》交服务对象。
补办件的办理时限,由原承诺时限减去已经办理的时间的所剩时间。
第七条 承诺件的管理
(一)承诺件的认定
服务事项涉及2个及2个以上的主管部门,或需经审核或现场踏勘而不能当场或当天办结的审批事项,均属承诺件。
(二)承诺件的管理
1、承诺件收件后,应同步输入电脑,并打印《宜都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当场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应明确承诺办结时限。
2、承诺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承诺内容,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踏勘。
3、承诺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间办结,不得延长办理时间。
4、承诺件办结后,要及时告知服务对象来窗口取件。
第八条 联办件的管理
(一)联办件的认定
1、服务对象的申请需经2个及2个以上主管部门联合办理的审批事项。
2、服务对象为全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
(二)联办件的管理
1、主受理窗口受理联办件时,应同步输入电脑,并打印《宜都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联办件通知书》,当场交服务对象。
2、主受理窗口应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或窗口),并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转送工作。
3、各有关部门窗口必须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及时把办理结果输入电脑,同时反馈给主受理窗口。
4、主受理窗口在汇总有关部门审批意见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并告知服务对象来窗口取件。
5、联办件须作现场踏勘或召开联审会的,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上报件的管理
(一)上报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经市级有关部门初审后需要报上级单位审批的,均属上报件。
(二)上报件的管理
1、窗口工作人员受理上报审批事项后,应同步输入电脑,并打印《承诺通知书》,当场交服务对象。
2、受理部门对上报件采取协助代理制,积极帮助服务对象做好报批催批工作,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批转服务对象。
3、上报件的办理时限是指该事项在本部门的规定办理时限。
第十条 服务对象对审批办理过程和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持《办件通知书》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投诉。
第十一条 下列行为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办法,将视情节轻重对窗口和工作人员分别予以取消评先资格,要求派出部门换人,直至建议派出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申请人提出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审批申请事项,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受理的;
(二)窗口受理或办理时,不按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和材料的;
(三)在承诺时限内无故不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借故补办,延误审批时间的;
(四)受理后没有同步打印《承诺通知书》当场交服务对象的;
(五)补办件2次受理后,没有同步录入电脑并打印《承诺通知书》交服务对象的;
(六)已确定进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及程序,部门内部重复受理、办理的;
(七)无故缺席联审会议和联合现场踏勘或虽出席但不发表具体意见,事后不按会议要求予以办理相关手续,造成审批延误的。
第十二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审批办件的监督管理,有权采取各种方式跟踪检查全程审批行为。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宜都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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