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宜都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廉政建设,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服务对象)申办审批(包括审核、核准)事项,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宜都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类事项审批办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经市政府确定的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在中心设立窗口,代表部门受理涉及本部门进入中心的审批事项。进入中心的具体审批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窗口承办服务对象申请的有关证照,承办国内外投资者申请投资生产性、经营性项目等需报经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的有关批准文件、证照等事项,并提供咨询、释疑有关政策及批文办理、证照申领等事项。
第四条 中心实行窗口式办事制度,即服务对象向窗口递交申请和申办事项所必备的材料后,在窗口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向同一窗口领取申办结果。在承诺时间内若遇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可按规定顺延办结时间。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办理审批事项应当遵循合法、高效、便民、公开的原则,如涉及服务对象是直系亲属或有其它利害关系时,需要回避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六条 进入中心的审批事项根据办理程序和部门的关联度分为一般事项、特殊事项、重大事项、上报事项和控制事项。并在业务运作中实行“五项制度”,即:即时办理制度、承诺办理制度、联合办理制度、报批代理制度和禁办答复制度。
第七条 一般事项的即时办理制。
(一)一般事项的范围
一般事项是指程序简便,由单一窗口受理后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
(二)一般事项的办理
一般事项采取即时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当场或当天办结。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审批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补办材料,在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当场或当天办结。
第八条 特殊事项的承诺办理制
(一)特殊事项的范围
特殊事项是指由1至2个窗口受理,审批内容比较简单,但需经审核或现场踏勘,并按承诺时限办结的事项。
(二)特殊事项的办理
特殊事项采取承诺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中心”有关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2、“中心”有关窗口受理申请,并当场初审材料,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同步输入电脑,并打印《宜都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的,同步输入电脑,并打印《宜都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必须一次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承诺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3、窗口工作人员应将承诺事项按“承诺件的管理”办法向中心和主管部门报告。
4、主管部门领导应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现场踏勘,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并反馈给服务窗口,由窗口告知服务对象来窗口取件。
5、服务对象在时限到时,凭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或取件,如对办理结果持有异议,可向中心投诉。
第九条 重大事项的联合办理制
(一)重大事项的范围
重大事项是指涉及2个及2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包括全市招商引资项目,所有基建项目,技改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其他需要联合审批的项目。
(二)重大事项的办理
重大事项采取联合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重大事项的办理实行首办责任制,以审批程序的第一受理窗口单位为责任单位,由其按联办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办理,其《联办件通知书》分别送中心业务科、服务对象及有关联办窗口。特殊情况可由中心指定责任单位。
2、联办事项是并联审批的,各联办窗口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交主受理窗口;联办事项涉及未在中心设窗口的部门,该部门也应按承诺时限办结,并将办理结果递交主受理窗口。
3、联办过程中发现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不全或材料内容、形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相关窗口或部门应直接告知服务对象补正,服务对象补正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受理。
4、窗口对联办事项须作联合调查和现场踏勘的,应在收到联办件通知书后的24小时内告知中心业务科,由中心统一安排时间,组织联合调查和现场踏勘,也可以视情委托主受理窗口组织联合调查和现场踏勘。
5、各联办窗口在办理联办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报请中心召开联审会议。
(1)对联办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有争议的;
(2)对联办事项各自所依据的上级规定之间有冲突的;
(3)对上报审批的重大事项须统一口径的;
(4)其它需要召开联审会议的。
6、联审会议一般由中心召集主持,必要时经中心委托,也可由主受理窗口部门或提请召开联审会议的窗口部门召集主持。联办事项情况特殊的,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
第十条 上报事项的报批代理制
(一)上报事项的范围
上报事项是指需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
(二)上报事项的办理
上报事项实行报批代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窗口部门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确认为上报事项后,应同步输入电脑,并打印《宜都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上报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
3、受理部门为办理责任部门,要采取一包到底的办法,在一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办理结果及时报中心。
第十一条 控制事项的禁办答复制
(一)控制事项的范围
控制事项是指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符合宜都市的总体发展规划的申请事项。
(二)控制事项的办理
控制事项实行禁办答复制,其基本程序:服务对象向有关窗口部门提出申请后,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控制事项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并将申请事项按“退回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如项目内容较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按“承诺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在承诺时间内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作出禁办答复。服务对象如对申请事项的答复持有异议,可向中心投诉。
第十二条 投诉和督办
(一)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设在行政服务中心,与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合署办公,检查监督各窗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审批行为,受理社会公众、服务对象对窗口行使职责、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和廉政勤政情况的投诉。
(二)投诉中心对投诉事项应统一登记,填写《投诉事项登记表》。投诉中心应在接受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三)各窗口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办事项拒不受理的,由投诉中心向承办窗口和窗口部门发出《限时受理通知书》,责令承办窗口或窗口部门受理。
(四)各窗口或窗口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承办事项,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的,行政服务中心有权要求该窗口或窗口部门限时办结,并由该窗口或窗口部门向服务对象和中心作出书面说明。如果超过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仍未办结,行政服务中心应将窗口或窗口部门违诺情况移交投诉中心调查处理。
(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事项,窗口或窗口部门经办人员违反规定给予办理的,行政服务中心发现后,有权要求窗口部门撤销办理结果,收回相关证照;已上报审批的,撤回上报资料。
(六)对窗口工作人员违反中心规章制度、服务承诺的,由行政服务中心责令其改正,并通知窗口部门,由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七)进中心的审批事项的责任人为该部门分管领导;涉及多人分管的综合事项的责任人为该部门正职领导。各部门应根据《行政服务中心运行工作方案》制订配合中心工作的内部审批规程及实施意见,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三条 投诉中心可结合本暂行办法另行制订有关投诉受理、调查、责任追究等实施意见。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宜都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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