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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创业园规划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hbyidu.com  发布时间:2006年3月2日 9:4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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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创业园规划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推进“工业立市”战略,结合我市工业园区建设和产业发展整体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资源、交通、区位等优势为依托,以激活民间资本、培育壮大中小企业群体为主攻方向,以招商引资为手段,坚持园区建设与产业结构调整、与小城镇建设、与生态建设相结合,准确定位,科学论证,合理选项,努力把创业园建成具有较强吸引力、辐射力、带动力的园区。

  二、规划范围及产业定位
  根据地理位置和产业分区要求,将宜都市创业园规划为四个区域:
  (一)一号创业园:规划范围为陆城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沿红东公路两侧。主要发展机械加工、电子制造、光学仪器等产业项目。
  (二)二号创业园:规划范围为红花套镇杨家畈村沿红东公路两侧。主要发展以柑桔加工、水产品深加工等为主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以及商贸流通项目。
  (三)三号创业园:规划范围为原国营288厂、238厂厂区。主要发展机电加工等无污染项目和职业技术教育投资项目。
  (四)四号创业园:规划范围为原717研究所和原宜昌市少管所区域。主要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和机电加工业等项目。

  三、入园企业条件
  入园企业必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一)产品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通过我市项目建设综合评价;
  (三)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应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税金30万元以上;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商贸流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税金10万元以上。

  四、优惠政策
  (一)关于土地使用
  1、土地使用方式:项目业主所需土地使用权可由市政府征收后出让,也可租赁土地(即由国通公司征用土地后租赁给项目业主,下同)。
  2、土地价格:
  ⑴陆城地区:对征用园区土地的,实行综合包干价出让(含土地出让金,下同),即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万元以上且每亩投资达到40万元,年缴纳税金达到30万元,土地出让价为4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万元—499万元且每亩投资达到40万元—60万元(含60万元/亩),年缴纳税金达到50万元/年的,土地出让价为3.5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且每亩投资达到60万元—80万元(含80万元/亩),年缴纳税金达到100万元/年以上的,土地出让价为3万元/亩。对租赁园区土地的,一年内免收租赁费,第二年减半征收。
  ⑵其他地区:对征用园区土地的工业项目,实行3—4万元/亩综合价包干;对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及商贸流通项目的综合土地包干价为2—3万元/亩。
  (二)关于厂房建设
  项目业主可按园区统一建设规划在园区内自行建设厂房,也可经市政府同意由国通公司负责建设,业主租赁使用。租赁期间第一年免收租赁费,年租金按建设成本计算,第二年据实征收。项目业主要求转让厂房的,其转让价格面议。
  (三)关于扶持政策
  1、进入园区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年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在3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其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本级留存部分等额给予扶持,用于科研开发和技改扩能。园区内的现有企业通过技改扩能,新增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达到30万元以上(以2004年为基数),享受上述政策。对符合上述投资和税收条件,但未进入园区的工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本级留成部分等额给予扶持,后三年减半扶持。
  2、进入园区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和商贸流通项目,五年内按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本级留存部分等额给予扶持。对符合投资界定的、但未进入园区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从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本级留成部分等额给予扶持,后三年减半扶持。
  3、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报经税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从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可在五年内采取加速折旧方式进行企业财务核算。
  4、对重大投资项目,相关政策可采取“一事一议”。
  5、入园企业项目同时享受国家规定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四)其它政策
  1、市政府负责创业园内公共部分的供水、排水、供电、通讯及道路平整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厂区内的设施由投资业主负责建设。
  2、对符合入园条件的项目一律免收城市配套费,水、电增容费。
  3、市政府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一律取低线收取,涉及上级主管部门收取的费用由市政府负责协调争取低线收取,入园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收费按收费明白卡收取。
  4、对有贷款需求的企业,可由市投资担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优先提供融资担保。
  5、鼓励乡镇引进项目进入创业园,其项目引进、销售收入、税收等均考核到相关乡镇。

  五、管理和服务
  (一)市委、市政府成立宜都市创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庄光明同志任组长,蒋正雄、吴宏亮、严永梅同志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和乡镇、办事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招商局。创业园按四个区域相应设置四个协调服务工作专班,分别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确定专人专班,负责创业园的招商、协调和服务。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招商局负责创业园项目的引进和总协调工作,并按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建设综合评价。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创业园项目立项、审批、企业注册登记、环保评价、消防安全等办证办照方面的协调服务工作,并组建专班跟踪服务。市建设局负责完成园区规划,并加强规划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使用规划的落实,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确保园区项目用地需要。市财政局、市国通公司负责按市政府要求及时调度资金,为办理相关手续、拨付补偿经费、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提供保证。创业园所涉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应组建专班,主动积极开展协调服务,营造创业园良好投资环境。市环保、发改等职能部门都应积极主动参与做好创业园建设前期准备工作,为项目组织实施创造必要条件。
  (三)进入创业园的投资项目,由市招商局会同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建设局、环保局、发改局以及园区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根据项目要求制订具体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四)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严禁部门进入园区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

  六、本办法所规定的未尽事宜,项目业主可以投资合同的形式加以约定。

  七、凡投资和税收经考核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取消企业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三年内仍达不到要求的,由项目业主按同期土地市场价格补齐土地差价。对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一律取消以上优惠政策,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八、本办法从二OO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宜都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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