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依法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不服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行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八、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九、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公平竞争权不服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十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决定不服的。
十三、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行为不服的。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十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或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及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或者造成财产损害。其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受害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
十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
十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
十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宜都市普法办公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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